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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学部(中职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01         阅读:

为了保持良好的校风、学风,为了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退\开除学籍。

本制度中的给予某级别“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条 违规使用学生证、图书证或学校核发的临时出入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散播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 盗窃、抢夺、诈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以上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作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给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限期退回赃物而又不按期上交的,加重处理。

第八条 严禁学生从事麻将、牌九,纸牌等不正当的娱乐,除没收赌具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酗酒,违反规定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严禁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违反规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严禁学生有吸毒、贩毒行为的,违反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饭堂、公共场所等公共秩序的;

(二)在公共场所有吸烟行为的;

(三)破坏学校的电源、广播器材、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的;

(四)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进行寻衅滋事的;

(五)隐匿、毁弃或拆他人邮件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知情不报者的;

(七)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

(八)辱骂、顶撞教职员工或学生干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开除;

(九)染发、奇异发型、奇装异服、拒绝整改的;

(十)在公共场所行为亲密、有早恋行为的。

第十三条 策划打架、聚众斗殴、参与打架、打人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或袒护者,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分:

(一)煽动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出于哥们义气,协助支持同乡、好友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目击、知情而拒绝提供事实情况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的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的,视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翻越学院围墙离校,违反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对损坏的墙体或围栏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10学时累计,节假日除外),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的,凡考试作弊的,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外,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迷信活动、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活动,不得在学校内搞传销、兜售商品,不得在学校传播封建思想、异端邪教思想,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私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用电器,没收电热器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点蚊香、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点蜡烛,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除没收香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晚上休息时间在宿舍内讲话、玩电脑\手机、打电话,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考虑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考虑从轻处分的情况:

1、能主动承认错误,清楚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是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好的。

(二)可从重处分的情况:

1、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

4、第三次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违纪后不思悔改,恐吓或辱骂教职工、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期撤销,表现突出立功者,可提前撤销;表现较差的,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校方给予缓发毕业证以及不给于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 处分权限的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班主任提出处分意见,报中职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中职部审核,再报学生处批准;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中职部审核,再报学生处、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二)学校将处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后即将有关资料从档案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处分申述办法:

(一)中职部或学校在处分决定下发或上报前应与被处分学生见面,被处分学生如同意或保留意见或要求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注明“同意”或“保留意见”或“要求申诉”等字样并签名,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二)中职学生处决定的处分向中职部提出申诉,学校决定的处分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 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自2021年9月开始试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条例由中职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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